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4刑初843号 (3)
一、被告人何东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许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4年10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金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被告人金某的一部手机予以发还,其余涉案物品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七、被告何东辉、刘某、许某、黄某、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赵拥军
人民陪审员 章春泉
人民陪审员 万暑虹
书 记 员 宗 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