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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269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晏某,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XX,初中文化程度,“强胜远航”船船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住江苏省镇江市。因本案于2021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并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方宁,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5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XX,小学文化程度,“强胜远航”船船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200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并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某、李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立案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某及其辩护人陈方宁,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底,“强胜远航”船船主被告人晏某明知采砂方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证,仍经事先通谋,通过微信联系非法开采海砂人员,商定过驳地点、购买价格等事宜。该船船长被告人李某驾船至福建闽江口水域,根据晏某提供的接驳位置坐标及高频号联系采砂船,接驳采砂船在上述海域开采的海砂后返航。3月6日,李某在该船行至本市北港海域时电话向海事部门报备,随后被海警执法人员在船上抓获;4月26日,晏某至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检测评估,“强胜远航”船装载海砂13,286公吨,品质为细砂,价值1,554,462元。涉案海砂已被依法拍卖。
另查明,2020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晏某指使李某驾驶“强胜远航”船至福建闽江口上述水域,经与采砂方事先通谋购买非法开采的海砂一船,运输至江苏江阴附近码头后销售牟利。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晏某、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明知采砂方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证,仍经事先通谋,伙同采砂方擅自采挖海砂,开采的矿产品价值155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晏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晏某、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晏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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