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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099号 (2)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徐 舒 怡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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