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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6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刘凤,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1。
辩护人张军,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
辩护人项滢漪,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戴某。
辩护人陈昕,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张某1、赵某、戴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同年2021年9月15日又以沪青检刑变诉[2021]3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部分事实予以变更。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21年7月20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花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1及其辩护人刘凤、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张军、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项滢漪、被告人戴某及其辩护人陈昕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机关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王某、张某1、赵某、戴某及同案犯周某1、郭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于某、钱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张某1及同案人员郭某的微信、支付宝账号信息及转账记录,公安机关从车辆管理所依法调取的涉案购车客户的上海市居住登记凭证,工作情况说明,涉案客户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调取证据通知书,青浦区XX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内部监控录像,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办案说明;被告人王某、戴某、赵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某、戴某、王某的微信、支付宝账号信息及转账记录,证人曾某1、孔某、尹某、庞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行驶证原件,从王某、赵某处搜得的人员名单与人口办下发的异常数据比对后得出的重合条目信息,涉案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从车辆管理所依法调取的涉案购车客户的上海市居住登记凭证,涉案客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韦某、余某、左某、胡某、周某2、金某、范某、王某、何某、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刘某、王某的微信名片截图,金某提供的购车客户名单,涉案客户的车辆信息,从张某1处搜得的人员名单与人口办下发的异常数据比对后得出的重合条目信息,杭州B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上牌客户名单,涉案客户身份证复印件;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人顾某、黄某的证言,上海市XX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人口业务专用章的通知》、《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指控:
2019年7月至2021年初,被告人王某、张某1在上海市嘉定区XX中心从事汽车上牌业务期间获知帮助非沪籍客户办理沪C牌照有利可图,遂向有办照渠道的郭某(另案处理)求购上海市居住登记凭证以顺利帮助相关客户办理沪C牌照,郭某根据该二人提供的相关客户证件照等办证资料委托在本市青浦区XX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的周某1(另案处理)违规办理上海市居住登记凭证,后被告人王某将从郭某处购买的上海市居住登记凭证出售给被告人赵某等人,张某1将从郭某处购买的上海市居住登记凭证通过他人出售给韦某、余某、左某、胡某等客户。至案发,被告人王某、张某1均分别从郭某处购买上海市居住登记凭证千余份,其中,被告人王某还通过加盖私刻印章的方式对从郭某处购买的上述凭证中的17份进行伪造。
另查明,被告人戴某作为上海E有限公司上牌员,为解决店内购买别克牌汽车的客户的上牌问题,于2020年下半年起开始向被告人赵某以每张人民币7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上海市居住登记凭证,赵某收到委托后,因自身没有办证途径,遂又以每张6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购买。经查证,至案发,被告人赵某从被告人王某处购买上海市居住登记凭证10张并部分出售给戴某,被告人戴某共计从被告人赵某处购买上海市居住登记凭证4张并出售给客户孔某、尹某、庞某、曾某2。
被告人王某、戴某、赵某、张某1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退赃5万元,被告人张某1主动退赃5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被告人王某、戴某、赵某、张某1的涉案手机各1部及被告人王某、赵某的电脑主机各1台。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买卖国家行政机关制作颁发的公务文书,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1、赵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买卖国家行政机关制作颁发的公务文书,情节严重,应当分别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为牟取利益,买卖国家行政机关制作颁发的公务文书,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张某1、赵某、戴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张某1、赵某、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1案发后已主动退回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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