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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6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刘凤,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1。
辩护人张军,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
辩护人项滢漪,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戴某。
辩护人陈昕,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张某1、赵某、戴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同年2021年9月15日又以沪青检刑变诉[2021]3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部分事实予以变更。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21年7月20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花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1及其辩护人刘凤、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张军、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项滢漪、被告人戴某及其辩护人陈昕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机关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王某、张某1、赵某、戴某及同案犯周某1、郭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于某、钱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张某1及同案人员郭某的微信、支付宝账号信息及转账记录,公安机关从车辆管理所依法调取的涉案购车客户的上海市居住登记凭证,工作情况说明,涉案客户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调取证据通知书,青浦区XX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内部监控录像,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办案说明;被告人王某、戴某、赵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某、戴某、王某的微信、支付宝账号信息及转账记录,证人曾某1、孔某、尹某、庞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行驶证原件,从王某、赵某处搜得的人员名单与人口办下发的异常数据比对后得出的重合条目信息,涉案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从车辆管理所依法调取的涉案购车客户的上海市居住登记凭证,涉案客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韦某、余某、左某、胡某、周某2、金某、范某、王某、何某、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刘某、王某的微信名片截图,金某提供的购车客户名单,涉案客户的车辆信息,从张某1处搜得的人员名单与人口办下发的异常数据比对后得出的重合条目信息,杭州B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上牌客户名单,涉案客户身份证复印件;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人顾某、黄某的证言,上海市XX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人口业务专用章的通知》、《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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