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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651号 (2)
2019年7月至2021年初,被告人王某、张某1在上海市嘉定区XX中心从事汽车上牌业务期间获知帮助非沪籍客户办理沪C牌照有利可图,遂向有办照渠道的郭某(另案处理)求购上海市居住登记凭证以顺利帮助相关客户办理沪C牌照,郭某根据该二人提供的相关客户证件照等办证资料委托在本市青浦区XX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的周某1(另案处理)违规办理上海市居住登记凭证,后被告人王某将从郭某处购买的上海市居住登记凭证出售给被告人赵某等人,张某1将从郭某处购买的上海市居住登记凭证通过他人出售给韦某、余某、左某、胡某等客户。至案发,被告人王某、张某1均分别从郭某处购买上海市居住登记凭证千余份,其中,被告人王某还通过加盖私刻印章的方式对从郭某处购买的上述凭证中的17份进行伪造。
另查明,被告人戴某作为上海E有限公司上牌员,为解决店内购买别克牌汽车的客户的上牌问题,于2020年下半年起开始向被告人赵某以每张人民币7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上海市居住登记凭证,赵某收到委托后,因自身没有办证途径,遂又以每张6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购买。经查证,至案发,被告人赵某从被告人王某处购买上海市居住登记凭证10张并部分出售给戴某,被告人戴某共计从被告人赵某处购买上海市居住登记凭证4张并出售给客户孔某、尹某、庞某、曾某2。
被告人王某、戴某、赵某、张某1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退赃5万元,被告人张某1主动退赃5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被告人王某、戴某、赵某、张某1的涉案手机各1部及被告人王某、赵某的电脑主机各1台。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买卖国家行政机关制作颁发的公务文书,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1、赵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买卖国家行政机关制作颁发的公务文书,情节严重,应当分别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为牟取利益,买卖国家行政机关制作颁发的公务文书,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张某1、赵某、戴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张某1、赵某、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1案发后已主动退回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还以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主动退赃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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