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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651号 (4)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买卖国家行政机关制作颁发的公务文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1、赵某、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买卖国家行政机关制作颁发的公务文书,其中,被告人张某1、赵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亦应惩处。被告人王某、张某1、赵某、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1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1、赵某、戴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均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张某1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且有退赃情节,据此,对其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已退赃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戴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已退赃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戴某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根据本案的案情,酌情予以调整。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1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赵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戴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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