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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651号 (5)
五、被告人王某、张某1、赵某、戴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700元均予以追缴。
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4部、电脑主机2台予以没收。
诫勉语:赵某、戴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汪爱珍
人民陪审员 黄承辉
人民陪审员 叶引芳
书 记 员 班凤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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