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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6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
辩护人李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肖锦龙,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
辩护人聂运梅,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郭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同年2021年9月17日又以沪青检刑变诉[2021]3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部分事实予以变更。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21年7月20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元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李明、肖锦龙、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聂运梅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机关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周某、郭某的供述,另案处理的被告人王某1、张某、戴某、赵某的供述,证人顾某、黄某、于某、胡某、周某、范某、左某、金某、韦某、余某、王某2、何某、刘某、曾某、孔某、尹某、庞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微信名片、聊天记录、支付宝账号截图,实有人口登记异常数据汇总,身份证照片、复印件,居住登记凭证,情况说明,账户主体查询详情,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车辆信息及机动车行驶证,《关于正式启用人口业务专用章的通知》、《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人钱某的证言,案发(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指控,2019年7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郭某为非法牟利,在明知不符合办理居住登记凭证条件的情况下,多次将王某1(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等人让其办理居住登记凭证的人员信息发送给被告人周某,请托周某违规办理虚假居住登记凭证,并按照每份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580元不等的价格向王某1、张某等人收取费用。被告人郭某通过上述方式为王某1、张某办理的虚假居住登记凭证共计数千余份,非法获利290余万元。
被告人周某利用其在上海市青浦区XX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从事办理居住登记凭证等业务的工作便利,接受被告人郭某的请托,通过编造虚假在沪居住信息等方式,违规办理虚假居住登记凭证数千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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