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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2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女,1995年6月10日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研究生文化,在职职工,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被羁押,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京玲,上海卓之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崭,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王京玲、陈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起,王某1、谈某、王某2(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合伙成立徐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等公司。XX公司聘请被告人赵某等人为直播厅主播。公司授意业务员负责在多个网络游戏平台大厅内,假扮美女玩家以处网络情侣、收徒等为幌子吸引被害人,并引流至XX公司在“小小语音”“哒哒语音”等开设的直播间内,并由XX公司的女主播与引流业务员进行对接后,女主播再以谈恋爱为名,虚构打赏即可线下见面、PK、“守护”、业绩不达标将会被开除等幌子,欺骗被害人在语音平台进行充值并打赏。其中,涉案打赏金额中主播获利45%。至案发,经审计查明,被告人赵某从被害人闫某等人处骗得人民币30万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4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某的自述材料、微信截图、充值记录、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可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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