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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268号 (2)
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佳睿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皓
人民陪审员 杜建红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书 记 员 许 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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