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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刑更808号
罪犯韩某,男,1974年1月15日生,XX,上海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了(2015)静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韩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6)沪02刑终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韩某曾于2019年10月30日被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9月28日。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于2021年1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21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13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韩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韩某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始至2025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正华
审 判 员 逄淑琴
审 判 员 陆俊琳
书 记 员 石 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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