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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刑更755号
罪犯XXX,男,1992年3月13日生,XX,河北省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了(2012)浦刑初字第38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XXX曾于2015年4月24日被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曾于2017年2月27日被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曾于2019年1月31日被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8月1日。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于2021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21年12月4日至2021年12月8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X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XXX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XXX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伟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12年8月2日始至2022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欣
审 判 员 逄淑琴
审 判 员 陆俊琳
书 记 员 叶 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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