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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刑更746号
罪犯石某,男,1995年1月12日生,XX,吉林省汪清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了(2014)松刑初字第20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石某曾于2017年7月26日被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曾于2019年11月29日被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5月15日。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于2021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21年12月4日至2021年12月8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石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石某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鑫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14年2月16日始至2024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虹
审 判 员 逄淑琴
审 判 员 陆俊琳
书 记 员 石 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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