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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刑更717号
罪犯XXX,男,2001年5月29日生,XX,上海市人,中专肄业文化,现在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了(2019)沪0115刑初6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撤销(2017)沪0115刑初109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X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中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的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宝山监狱于2021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21年12月4日至2021年12月8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X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XXX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XXX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配瑜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自2018年5月23日始至2024年3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欣
审 判 员 逄淑琴
审 判 员 陆俊琳
书 记 员 叶 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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