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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48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91年2月20日生,XX,出生地安徽省全椒县,大专文化,在业,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8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苗伟,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4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弋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辩护人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XXX谎称可以帮助黄某租赁本区XX路“万德路菜市场”门面商铺,并以需要缴纳意向费、提前缴纳一年租金、需要疏通关系等名义,骗得黄某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88,896元。
2021年8月13日,被告人XXX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XXX在家属帮助下已赔偿黄某人民币17.2万元,并与黄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接受证据清单、转账凭证,证人朱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流水、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XXX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XXX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XXX在家属帮助下能积极退赔,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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