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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53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98年3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XX,初中文化,无业,
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18日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4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XXX受张宝成、刘某1(均已判刑)指使,在富亿彩票等平台充当聊手,通过网络搭识被害人,诱骗被害人至上述平台充值、购买彩票,后台操纵开奖结果并限制提现,通过控制输赢的方式非法占有多名被害人钱款。经审查,被告人XXX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万余元。
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X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XXX退缴了犯罪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扶亮文、卢莹等人的陈述、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同案人员刘某1、陈某1、陈某2、刘某2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聊天记录;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相关转账记录;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及被告人XXX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XXX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XXX能退赔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对被告人XXX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会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缪 军
书 记 员 马丹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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