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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53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贵池市,XX,小学文化,个体装潢,户籍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牌楼镇青山村湖村组37号;2021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4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盗窃罪,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XXX携带螺丝刀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号被害人苏某暂住处,采用撬锁的方法进入室内,窃得苏某放置于室内床头的灰色挎包一个,内有带吊坠黄金项链一根、咖色钱包一个、现金人民币230元及身份证、社保卡等物。经价格认定,上述黄金项链、挎包、钱包合计价值人民币7,318元。
2021年10月1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XX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号XX室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其所窃赃物及160元人民币现金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其已通过家属向被害人苏某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人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上海市XX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附光盘一张、扣押决定书附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实物照片、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案发及抓获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及被告人XXX到案后的供述、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X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XXX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结合退赔、谅解等情节,可以对被告人XXX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对被告人XXX宣告缓刑。综上,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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