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1541号 (2)
二、被告人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在案赃款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邹某、黄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谢 斌
审 判 员 张国滨
人民陪审员 严万荣
书 记 员 范楠楠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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