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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86号 (2)
一、被告人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犯罪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金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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