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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49号 (4)
五、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七、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石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八、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韩 慧
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
人民陪审员 吴蓓蓉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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