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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1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尾市,XX,户籍在广东省汕尾市。2021年6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至11月1日因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及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评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邱祎琛,上海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邱祎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初,被告人陈某与购毒人员唐某经约定,唐某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购买一瓶专注达盐酸哌甲酯缓释片(简称专注达)。同年3月8日,唐某通过陈某发送的购买链接下单并支付人民币900元,陈某通过快递将专注达邮寄至唐某指定的位于本市杨浦区的收货地址。后民警在该快递包裹内查获15粒专注达。经称重及检验,上述被查获的专注达净重3.96克,从中检出哌醋甲酯成分。
同年9月9日,被告人陈某被民警抓获。民警在陈某处查获涉案手机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取样笔录,QQ聊天及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及账号截图、闲鱼软件账号、支付、账单记录截图,称重取样照片及视频、快递及毒品照片、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市浦东新区计量质量检测所检定证书、上海市XX中心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入库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记录,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出售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专注达药品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严亦贾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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