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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11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原系上海XX创支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创支公司)销售经理,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21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易泓,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1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曹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易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0年12月间,被告人程某利用担任XX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通过邮件与国外客户沟通商品的打样等事宜,并向国外客户谎称XX创支公司收取打样费的账户为公司老板程某的个人账户,要求客户妻子程某个人账户支付样品打样费,以此侵占XX创支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9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家属已退赃14.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某、富某的证言,劳务合同,电子邮件,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被害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已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4.3万元,尚有5万余元未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被害单位的损失挽回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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