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0刑初18号 (2)
2021年3月至9月,黄某、韩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结伙,招募被告人李某、尤某、周某、潘某等人组建团队,在抖音APP投放广告吸引被害人添加微信,冒充中医药专家、使用虚假话术向被害人允诺一定时期内可使白发转黑发、出具虚假诊断报告,夸大产品功效,骗取被害人高价购买成本低廉、无实际功效的黑发产品及附加调理产品,后由复购组成员以需要调理身体、追加用量等理由继续诱骗被害人购买相关产品,并邮寄至本市宝山区及全国各地。其中,2021年7月,被告人潘某在该团队任职期间参与诈骗金额为3000余元;同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在该团队任职期间参与诈骗金额为5万余元;被告人尤某在该团队任职期间参与诈骗金额为4万余元;同年9月,被告人周某在该团队任职期间参与诈骗金额为1万余元。
2021年10月29日,被告人黄某、李某、尤某、周某、潘某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各被告人处查获并扣押手机等涉案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李某、尤某、周某、潘某,辩护人徐雯倩、王嵘、董志华、张金波、荆一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等人的陈述、电话记录、微信账号及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截图、账单详情等,涉案人员黄某、韩某等人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浦鉴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光盘、话术本等,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黄某、李某、尤某、周某、潘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黄某、李某、尤某、周某、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李某、尤某、周某、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李某、尤某、周某、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尤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李某、尤某、周某、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分别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尤某、周某、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黄某、李某、尤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潘某诈骗数额较大,其等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黄某、李某、尤某、周某、潘某依法均应予处罚。被告人黄某、李某、尤某是从犯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潘某是从犯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李某、尤某、周某、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