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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18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尤某、周某、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黄某、李某、尤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潘某诈骗数额较大,其等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黄某、李某、尤某、周某、潘某依法均应予处罚。被告人黄某、李某、尤某是从犯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潘某是从犯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李某、尤某、周某、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尤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五、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六、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 敏
审 判 员 严亦贾
人民陪审员 王 莹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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