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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18号 (3)
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尤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五、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六、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 敏
审 判 员 严亦贾
人民陪审员 王 莹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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