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0刑初11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过某,男,1976年8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大专文化,住上海市静安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7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过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同年12月13日以沪杨检刑变诉〔2021〕35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提出变更起诉。经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过某及其辩护人高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1月起,被告人过某由上海市XX机构服务公司派往泰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工作,岗位为签证部职员,具体工作内容及职责权限包括查验申请人所有提交的签证申请和所需材料、与申请人进行协调等。2020年左右,过某分别与办理泰国签证的中介王某1、山某(均另案处理)经商议,由过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签证申请材料收取、申请人面签等方面为王某1、山某提供帮助和便利,非法收受王某1、山某以咨询费、好处费等名义给予的钱款。
经查,自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过某收取王某1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80余万元;自2020年2月至2021年3月间,过某收取山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90余万元。
2021年7月7日,被告人过某在住处被民警抓获。
该院认为,被告人过某身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过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过某系初某、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全额退赃,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公诉人提出,被告人过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所辩解,但在法庭审理阶段对主要事实做了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能退赃,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过某经上海市XX机构服务公司派遣,至泰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工作,其利用担任签证部职员,负责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签证申请和所需材料、与申请人进行协调等职务便利,分别与办理泰国签证的中介王某1、山某(均另案处理)经商议,由过某在签证申请材料收取、申请人面签等方面为王某1、山某提供帮助和便利,并于2020年2月至2021年4月间非法收受王某1、山某以咨询费、好处费等名义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