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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76号 (2)
一、被告人涂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涂文鹤退赔被害人郁某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 婷
审 判 员 项群军
人民陪审员 王福明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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