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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10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北镇市,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9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名为“小小语音”直播间APP内担任56666号房间的主播(昵称“心悦/补墙”“陌生人”),并接受平台内火烈鸟工会的话术指导,以陪玩打游戏、游戏内拜师、谈恋爱为由,诱骗多名进入直播房间的顾客对其进行打赏、刷礼物,并从被害人所充值的金额中分成作为自己的非法获利。至案发,王某某骗得被害人马某钱款人民币20,794.45元,及多名其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5,813.24元(含马某的金额)。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10月19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的陈述、消费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平台提现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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