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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11号 (2)
一、被告人彭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三、被告人刘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300元予以追缴。
诫勉语:彭某、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沈宝琴
人民陪审员 王国芳
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
书 记 员 肖思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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