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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20刑初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凌某,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于上海市奉贤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09年5月11日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1年9个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分别于2020年1月4日、2020年12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3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1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邬史红出庭支持公诉。审理中本院发现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某到庭参加二次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初至2021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凌某在本市奉贤区XX镇XX社区XX村XX号XX楼XX房间开设赌场,通过提供麻将筒子牌、以“二八杠”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1年1月5日,民警至上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凌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曹某、袁某、郭某、吴某、陆某1、王某、季某1、林某、陈某1、戚某、沈某1、俞某、陈某2、沙某、沈某2、张某、顾某、陈某3、季某2、陈某4、冯某、翁某、陆某2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凌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凌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前科劣迹情况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量。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管理秩序,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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