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20刑初67号 (2)
一、被告人凌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麻将筒子牌四十张、赌资人民币八十元均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凌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裴孙英
书 记 员 瞿丹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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