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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暂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暂住上海市静安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彭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初以来,罗运勇、杨玉(均另处)伙同他人分别在本市宝山区XX环XX路附近、唐祁路近桃浦水闸附近等绿化地带内,以“二八杠”的赌博形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每天参与赌博人员达二、三十人。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彭某及胡某1、李某、朱某、赵某、郭某、胡某2等人(均另处)受罗运勇等人纠集,由胡某1提供场地并管理赌场工作人员,李某招揽并管理接送赌客的窑车司机,朱某、赵某、郭某、胡某2在该赌场周围望风,陈某陈某某彭某驾驶窑车接送赌客进出赌场。截止案发,该团伙共计开设赌场三十余次,共计获利达二十余万元人民币。
2021年11月23日,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彭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其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彭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均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彭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彭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彭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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