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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78号 (2)
一、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连同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袁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韩 慧
人民陪审员 俞 贇
人民陪审员 杨兆春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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