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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3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63年1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暂住上海市。2011年11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2018年7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立莉,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4月中旬,被告人曹某与吸毒人员袁某(另处)事先通过微信联系,因曹某无力偿还向袁某的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借款,故袁提议由曹某提供毒品作为借款的利息。同年4月25日,袁某从无锡市搭乘火车到达上海后遂至本市XX路XX号曹某经营的个体水果摊处。曹某将一个内藏匿有毒品的纸盒交于袁某,后袁某将毒品取出放入随身携带背包之中。当日13时许,我局民警于本市普陀区XX路XX号889商业广场四楼新旺茶餐厅内抓获二人,当场于袁某随身携带背包中搜出毒品一袋(已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69克)。
另查,2021年1月底至2月初,由张某1(已判决)联系被告人曹某,约定以6,000元的价格分两次将6小包毒品冰毒贩卖于张,后张某1指使郑某(已判决)至本市XX路XX路公交车站处与曹某碰面并取得毒品,再由郑某将毒品交于吸毒人员赵寅。2021年2月7日,赵寅因吸食毒品被抓并从其住处缴获部分上述毒品(净重4.5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以证人赵寅、张某1、郑某、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称重器材核定证书及称重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以及被告人曹某的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曹某结伙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曹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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