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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323号 (3)
4、证人袁某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21年4月25日上午9时许,其从无锡坐动车到上海虹桥站于11时许到曹某在本市XX路的一水果店来拿毒品,准备拿到后买火车票回到无锡吸食,曹某于中午12时到店,从店里拿出个纸盒子,从中取一个小盒子给其,其从里面拿出一小包用纸巾包着的东西放进其黑色小包,其知道包着的是一小包冰毒,然后随手把小盒子扔掉,后二人到XX路XX广场XX楼XX餐厅准备吃饭时被民警抓获,当场在其随身黑色小包里搜查到一小包毒品;其向曹某买毒品没有谈具体价格,曹也没收钱,但搞毒品总归要好处的,因为在2021年1月21日其借给曹某10万元,他说三个月就还,还说会给利息,到了2021年2月8日他只还了1万元,其余的钱暂时还不了,利息也没付,其就让他弄点毒品作为借钱的好处费;曹某给过其两次毒品,一次是过年时快递给其的,第二次是2021年4月23日其微信联系曹某约定在4月25日去上海找他拿毒品,也就是被抓这次,这两次毒品就算作借钱的利息了,将来还钱时他肯定要和其算这两次向他拿毒品的钱。公安机关调取的袁某与被告人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二人约定袁某于2021年4月25日到被告人曹某店里拿“东西”,其中2021年4月23日,曹某说“星期天上午没时间,我下午有时间”,袁某回复“那你把东西放店里,我去拿,如何”,曹某说“好的”,袁某回复“下午我就走了”;4月24日,曹某说“你今天不来了是吧?好像下雨了吗?来了吗?”,袁某回复“明天去”。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腾讯公司调取到张某1微信号的注册信息及交易流水,2021年1月31日及2月1日,张某1各转账3,000元给曹某。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曹某处扣押到手机一部,从袁某处扣押到手机一部、疑似毒品的黄色晶体一袋;从赵寅处扣押到透明晶体4袋及手机一部。
7、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从袁某处扣押的黄色晶体,从赵寅处扣押的4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8、计量检定证书、称重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袁某持有的0.69克甲基苯丙胺,赵寅持有的4.57克甲基苯丙胺已被依法收缴。
9、被告人曹某当庭供述,其曾向袁某借款10万元,但已归还,案发当天袁某到其处时其交给袁某一个装有奖券的纸盒,让她看一下有无中奖,袁某将纸盒扔了,奖券不知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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