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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自报),男,XX,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安徽省绩溪县,住上海市奉贤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建立聊天群,利用“某某麻将”APP内亲友圈功能,制定赌博规则,组织他人以斗地主的形式赌博,并以向大赢家收取台费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计收取台费人民币1.7万余元。
2021年8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如在审理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前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7万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作案工具及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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