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7刑初95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发还相应的被害人(已发还)。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钱 莹
书 记 员 成 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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