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0刑初12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1,男,1997年10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陆河县,中专文化,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樟坑三区,户籍在广东省陆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乔祺,上海乔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2,男,2003年5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陆河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陆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22日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常祝黄,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1、叶某2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雅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1、叶某2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乔祺、常祝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至6月,被告人叶某1伙同叶某3(已判决)为非法获利,雇佣被告人叶某2、叶某4(已判决)等人组建网络直播团队,租用广东省陆河县某小区某栋某室作为办公地点,与哈尔滨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使用该公司的“集美”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叶某3等人通过婚恋平台引流的方式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由叶某4扮演“女主播”,被告人叶某2等人充当“键盘手”,以“女主播”名义与被害人聊天,吸引被害人下载“集美”直播APP,进入直播间。期间,“女主播”与“键盘手”相互配合,以让被害人误以为与其聊天的是“女主播”本人且可以与对方发展恋爱关系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并虚构直播任务、平台PK等理由诱使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购买礼物送给“女主播”。经查,该直播团队骗取被害人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叶某2于2021年6月5日离开该团队,其参与诈骗的金额共计10万余元。
2021年9月22日,被告人叶某2在广东省陆河县XX镇XX村委会XX村XX号被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叶某1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XX区XX栋XX室被民警抓获。
该院认为,被告人叶某1、叶某2等人结伙,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2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叶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1、叶某2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该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2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叶某1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叶某1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叶某1无前科,系初犯,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某2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同意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叶某2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叶某2犯罪时刚成年,系初犯、偶犯,涉案时间短,未在本案中获利,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请求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从轻处罚。
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叶某1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予以从宽处理,同时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1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叶某1同意上述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叶某1伙同叶某3(已判刑)为非法获利,雇佣被告人叶某2及叶某4(已判刑)等人组建网络直播团队,租借广东省陆河县陆河某小区某栋某室用于作案,并与XX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使用该公司“集美”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叶某3等人通过婚恋平台引流的方式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由叶某4扮演“女主播”,被告人叶某2等人充当“键盘手”,以“女主播”名义与被害人聊天,吸引被害人下载“集美”直播APP,进入直播间。其间,“女主播”与“键盘手”相互配合,使被害人误以为与其聊天的是“女主播”本人且可与对方发展恋爱关系,以此骗取被害人信任,并虚构直播任务、平台PK等事由诱使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购买礼物送给“女主播”。经查,被告人叶某1及该直播团队诈骗数额共计11万余元,被告人叶某2参与诈骗数额共计10万余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