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1280号 (2)
2021年9月22日,被告人叶某2在广东省陆河县XX镇XX村委会XX村XX号被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叶某1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XX区XX栋XX室被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与被害人张某、李某提交的被骗情况说明、微信聊天及充值记录截图、集美账号截图等,证明上述被害人在“集美”直播平台被骗充值等情况。
2.证人叶某3、叶某4、卢某、罗某2、叶某5、胡某、叶某6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叶某1、叶某2等人参与共同作案及其地位、作用等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搜查、扣押被告人叶某1涉案手机等情况。
4.提取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微信聊天、话术内容及转账记录截图、合作协议书、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证明被告人叶某1、叶某2等人利用涉案直播团队共同骗取他人钱款等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江浦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案发及被告人叶某1、叶某2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叶某1、叶某2的供述,均对涉案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1、叶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叶某1、叶某2依法应予处罚。对于被告人叶某1、叶某2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情况均在量刑中予以考虑。被告人叶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叶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1、叶某2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1、叶某2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叶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叶某1、叶某2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晓东
人民陪审员 白彦强
人民陪审员 居丽玥
书 记 员 王贺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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