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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强某,男,1981年4月7日出生,XX,小学文化,上海尚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住上海市松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7月26日到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刑诉〔202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强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26日20时37分许,被告人郭强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豫N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XX公路XX路南约10米处时发生单车事故,巡逻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遂带其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郭强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99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被告人郭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强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郭强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建议宣告缓刑。
被告人郭强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强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强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轶
书 记 员 顾霞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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