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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1993年1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乾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徐州A有限公司主播,户籍在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所字镇所字村。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9日被羁押,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月起,王文凯、谈健、王志坚(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合伙成立徐州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徐州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小小语音”(又称“哒哒语音”)平台上开设火烈鸟工会及其所属的直播厅。期间,B公司成立多个分部雇佣业务员根据公司培训的流程和话术要求,在多个网络游戏平台大厅内假冒女主播身份以网恋交友、收徒陪玩等为幌子吸引被害人,引流至A公司所属的直播间内并与女主播对接,女主播再以谈恋爱、PK、“守护”、业绩不达标将会被开除等幌子,欺骗被害人在语音平台进行充值并打赏。其中,涉案打赏金额中,主播获利50%,B公司下属分部获利30%,再由业务员从中获利7-10%,部长根据组内业务员业绩再分成若干。经审计,被告人刘某作为A公司主播骗取金某人民币21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于2021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报案材料;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工作情况;手机截图;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刘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其名下用户消费情况的审计报告》;长春市公安局宽城XX局西广场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刘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设施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刘长南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谢 斌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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