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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华陂镇刘连寨村宋庄40,暂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至案发,杨以安(已判决)等人在黑龙江省通过挂失证照的方式办理了大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颁发的核载48吨、50吨“黑B”开头的半挂车车辆号牌、行驶证,后将证照从黑龙江、山东二地快递到上海,以人民币7,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16,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上海物流运输业主被告人宋某以及何涛等人(均已判决),宋某等人则雇佣他人使用专门的车架号打码机、以油漆覆盖,或者磨掉原车架号的方式,将原本核载30吨的半挂车打上核载48吨、50吨的半挂车车架号后套牌超载使用,以逃避警方核查。现经查证:宋某向他人以每套21,000元的价格,购得黑BXXXX挂、黑BXXXX挂、黑BXXXX挂、黑BXXXX挂,共计四套证照用于自己车队车辆套牌使用。
2021年4月1日,被告人宋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向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大场派出所自动投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依法没收。
宋金华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谢 斌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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