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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某,男,1999年6月27日出生于甘肃省庆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肄业,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甘肃省庆城县,暂住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国慧,上海九泽(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及辩护人杨国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2日,被告人席某通过互联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朱谷晨贩卖多个淫秽视频文件。
经鉴定、检验,涉案的视频文件中有98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且该98个视频中有1个为重复视频。
2021年10月21日,被告人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席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罪名及量刑建议等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席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席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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