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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车圣婴,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经本院审查,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元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车圣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至9月、同年12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陆某利用微信号注册“哈灵麻将”ID开设亲友圈,提前购买房卡供亲友圈中赌客开房赌博,其以收取“台费”的名义抽头渔利。
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22日间,被告人陆某分别使用微信号为XXXXXXXX(昵称:克拉之恋)、wxid_XXXXXXXXXXXXXX(昵称:克拉)的微信向赌客充房卡开设房间,再由其发送房间号或链接给赌客组织人员赌博,输家将所输赌资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结算给陆某,陆某根据每局不同的牌数扣除“台费”后将赌资分别通过上述二个微信及支付宝(账号:1580076XXXX)结算给赢家。
2021年9月23日早晨8时30分许,公安人员经侦查后至被告人陆某住处将其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陆某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经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22日,被告人陆某分别通过微信、支付宝与赌客结算赌资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陆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王某、薛某、施某、范某、居某的证言、相关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陆某用于作案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哈灵麻将”账号及设立的亲友圈、与赌客的微信聊天记录、赌客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截图;陆某与赌客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明细;哈灵棋牌充值房卡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豫园派出所工作情况;被告人陆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陆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陆某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亦无异议,还认为陆某系初犯、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陆某从轻、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陆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根据上述情节所提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可予采信。据此,根据被告人陆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等,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明德
书 记 员 陶 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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