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01刑初36号 (2)
被告人陆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陆某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亦无异议,还认为陆某系初犯、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陆某从轻、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陆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根据上述情节所提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可予采信。据此,根据被告人陆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等,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明德
书 记 员 陶 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