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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刑初1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郭某),男,1982年10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因涉嫌犯走私普通物品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卫东,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走私普通物品罪,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沈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卢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20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为自己吸食、收藏或馈赠亲友,多次从瑞士网站和境外网友处订购雪茄,以拆分包裹、更改国内收货地址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通过个人邮寄渠道进境,并委托张某(另案处理)在甘肃省兰州市代为收取境外包裹并转寄至其提供的上海收货地。被告人陈某通过信用卡支付走私雪茄货款,并通过邮寄现金的方式向张某支付“包干”费用。经上海吴淞海关计核,被告人陈某采用上述方式走私涉案雪茄,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23,370.9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1年1月14日,被告人陈某在侦查人员至其住处进行调查时,主动配合并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月26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向侦查机关缴纳暂扣款10万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证明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将涉案雪茄通过邮寄渠道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达2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应当以走私普通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缴纳暂扣款1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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