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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4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9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2020年1月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1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书鸿,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褚飞鹏,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褚飞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实际经营位于本区的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期间,为非法抵扣税款,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取得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上海E有限公司、上海F有限公司、上海G有限公司、上海H有限公司、上海I有限公司、上海J有限公司、上海K有限公司、上海L有限公司、上海M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1份,价税合计11,207,984.68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税额共计1,628,510.57元。其中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立案前作进项转出,价税合计5021,969.8元,税额729,687.89元。
另查明,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理中,被告人吴某某向本院缴纳税款898,822.6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张某、周某、赵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上海XX中心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转账凭证、进项税额明细,冻结信息,档案机读材料,案发经过,网上人口信息,代管款缴纳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非法抵扣税款,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退出全部涉案税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系自首、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税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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