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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177号 (3)
诫勉语:孙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朱秀玲
人民陪审员 蒋秀娟
人民陪审员 葛玉芹
书 记 员 樊丽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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