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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官某某,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月13日被查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刑诉〔202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1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上官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云A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XX路XX路东约100米乐尚天地停车场出口处,因驾驶不慎,车辆卡于街沿无法动弹,民警接报至现场处警,发现其有醉驾嫌疑,后带其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上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98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被告人上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上官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上官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建议宣告缓刑。
被告人上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上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上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磊
书 记 员 郭丽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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