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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XX,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刑诉〔202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2日21时11分许,被告人王XX酒后驾驶牌号为皖B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至本区XX公路XX路南约37米处被民警拦下检查,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发现其有醉酒驾驶嫌疑,遂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王XX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9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被告人王X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X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美娟
书 记 员 赖凌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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