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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更1号
罪犯陈某,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
2020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20)沪0110刑初1402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上海市XX局于2022年1月4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陈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XX局提出:2021年12月7日16时30分许,陈某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犯有赌博的违法行为。次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给予陈某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对陈某撤销缓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于2021年12月7日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参与赌博。次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以上事实,有陈某的询问笔录,上海市XX局提供的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讨论记录、社区矫正奖惩讨论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沪0110刑初140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陈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慧
审 判 员 严亦贾
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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